市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肖雄被最高法院命名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文,对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副庭长肖雄荣获“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他也是镇江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者。
“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镇江中院行政庭副庭长肖雄不但将习总书记的话牢牢地记在了心里,他也是这样做的。
肖雄同志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全院干警的关心、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投身法治事业。2012年赴西藏达孜县人民法院挂职锻炼,2017年再次赴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投身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伟大事业。
“生态兴则文明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008年以来肖雄同志先后从事民商事、行政、环境资源三审合一工作,共审结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共计618件。审结了一些重大有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与茅仲华院长等同志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娄底盛鸿公司等走私废物案,该案判决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承办的丹阳眼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承办的张某某等污染环境罪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金法槌”杯二等奖;所办案件裁判文书先后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同时,积极开拓创新,开展环境恢复性司法工作,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议设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探索环境司法新路径。
在繁忙工作之余,他还不断提升政治和业务能力,撰写的论文《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规则》、《不动产抵押登记权属审查规则》先后发表于《人民司法》;一篇案例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作为全省法院参阅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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