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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法院案例入选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
  • 发布时间:2018-06-07 00:00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世界环境日”当天,江苏高院对外发布《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展现法院为保护绿水青山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京口法院的一则案例入选,为镇江市唯一入选的案例。

    赵某春、赵某喜等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赵某春与被告人赵某喜经共谋,由赵某春负责在长江镇江段采砂,赵某喜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被告人赵某喜的“皖利华88号”、“皖利华1号”货船上,后分别由赵某喜的雇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驾驶“皖利华88号”、雇工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驾驶“皖利华1号”将江砂运输至赵某喜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春、赵某喜、李某一、李某二非法采矿381300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25200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采矿226300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905200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采矿155000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20000元。

【裁判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春、赵某喜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春、赵某喜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赵某某、徐某某系从犯。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苏110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赵某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李某一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李某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六、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425200元予以追缴;扣押于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的吸砂船1只予以没收。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苏11刑终85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环境要素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托和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离不开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和可承载的自然资源作为保障。江砂是长江重要资源,非法采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二是破坏水体生态环境;三是危害航道及防洪安全。本案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有利于保护长江水域环境资源并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人民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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