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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上诉
  • 发布时间:2013-03-06 00:00

 

    作为法律术语,“起诉”与“上诉”这两个称谓对于专事法律工作的人士而言,只是常识概念,但对于很多普通人,包括有相当文化知识的一些人来说,往往不知其间殊异,有的将它们混为一谈;有的只知“上诉”而不知“起诉”,凡到法院状告的,皆谓之“上诉”。其实,从专业角度看,二者不是同义词、近义词,虽然也不是反义词,但区别真不是一点半点的大。

  笔者不是闲极无聊,更不是好为人师,要专门撰文解剖“起诉”与“上诉”的法律概念,谈谈这个对普通人来说可能一知半解但在专业领域似乎不值一提的话题。而是深感问题并非那么简单,有为文一谈的必要。

  一是出于司法实践的切实感受与需要。很多人对“起诉”、“上诉”等这种诉讼(俗称打官司)中应予知晓的最基本法律概念多存误解,大有加以释明的必要。君不闻,街谈巷议、坊间舆间以及当事人咨询中,常传某某为某事“上诉”到法院的言论、消息,也常有在法庭上对簿公堂时被告一方针锋相对放言“我也要上诉”的情形。其实,他们口口声声的“上诉”,均非原本法律意义上的上诉,只是因纠纷到法院状告、打官司的意思,也即“起诉”。而法律上的上诉,指的是起诉并经由一审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一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并予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最初到法院状告的行为是起诉,不服裁判提请上级法院二审审理的行为是上诉。比如张某为货款纠纷将李某起诉到县市的基层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一审判决后不服的,二人均可上诉到上级地区市的中级法院。但对中院的二审裁判仍不服的,不能再“上诉”,只可以有条件地向中院及其上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但不影响二审裁判的执行。因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起案件纠纷,经过一、二审裁判,从法律程序上讲就生效结束了。所以,乡间常有的“官司从县里打到中央,打赢为止”的说法,不可较真,只是发发狠话。

  二是基于普通百姓对基本法律知识的匮乏与渴求,考虑到我们当今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远没有走向民间、亲近百姓,老百姓对法律的了解还远未到达N五普法所要达到的效果,亟待补课。诉讼中,许多当事人虽然满怀以法律维权的法律意识,但其实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乏必要的诉讼常识与经验,可谓“诉讼弱者”,如果不幸再遇到一个半通不通、不负责任的诉讼代理人或诉讼掮客,那不花冤枉钱甚至不被骗钱才怪,完了还要怪社会风气不好,怪司法不公等等。国家法律不能高居庙堂,必须“落地生根”;人民司法不能故作神秘,必须亲民近民。如此法律、司法才能接上地气,真正为广大百姓所感知、理解与接受,而不是误解、埋怨与迁怒,从而才能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法用法,进而打造人人依法办事的民主法治国家。

  之所以民间对“起诉”与“上诉”等诉讼常识会有误解,除了有“隔行如隔山”以及法律普及不到位的缘故,还有历史原因,这与长期以来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等造成的官本位思想有关,值得一说。古时司法行政合一,那些衙门里的一把手大老爷“身兼二职”,既是一地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司法首脑。官老爷即是司法者,司法者即是官老爷,合二为一,大包大揽,统统一人说了算,真所谓“父母官”。而封建纲常,官在上,民在下。官者是大人,草民是小人。官员高高在上,真是威风八面。老百姓有了纠纷要见官打个官司,必须到衙门俯首上告,由父母官、青天大老爷这个“上”来为小民作主。如今,《宪法》规定了“一府两院”的体制,司法与行政从法律上分开了,“父母官”变成人民公仆,司法者的角色与性质也都变了,不再是什么“为小民作主”的官老爷,而仅是一种依据法律居中裁断的技术性职业,相当于主持人与裁判,并非高高在“上”,但“法官”的称谓却多少因缘而来,在民间很多人依旧把法院当个衙门,并赋予司法者浓重的旧时官员色彩,而群众到法院打一审官司,不谓之“起诉”(提起诉讼),而称“上诉”(往“上”告诉),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不是群众的“无知”,相反却警醒司法者司法亲民的重要。

                       (作者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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