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年即将从法学院毕业的我来说,法官是最接近于神的职业,也是我一直“心向往之”的职业,因为可以用我的所学所知来明察秋毫、断纷止争。而当我终于进入这座“围城”,几年的办案经历渐渐使我对“什么才是优秀的法官”有了愈发清晰的再认识。
人们形容把一个职业做到极致,往往会用到“德艺双馨”这个词,“德”指道德品行,“艺”指技艺本领,“德”被摆在“艺”的前面,可见社会大众对某种职业成就的评价,更加看重的是德行。什么才是一名法官最重要的素质?精湛的法律技艺自不必说,这属于“艺”的范畴。而法官的“德”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亚里士多德在所著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认为法官应当具备四项美德,即“公正、节制、谨慎和坚韧”。在我看来,优秀的法官必定具备多种高尚的品德,其中“廉洁”是底线,“为民”是宗旨。
一、廉洁司法是法官职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国的传统文化对廉洁有着特别的推崇,“廉洁”二字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在民间,老百姓往往将心中最敬佩的官员称为“清官”,世世代代口耳相传。清廉,是“好官”的生命线。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任务,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公生明,廉生威”,法官职业的特征决定了廉洁司法的必要性。首先,法官职业的核心内容是以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解决各种纠纷,这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再分配。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必须始终怀有清廉洁净的内心,才能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法官职业的中立超然性,则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做到这一点必定要求法官与一切腐败事物绝缘。
司法廉洁的对立面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往往使得某些法官走上了欲望的不归路,一个贪字,又使得多少人“乱花渐入迷人眼”,最终将手中权力当成了敛财的工具,不仅有损司法的公信力,更是深深地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
作为青年法官,要做到廉洁司法,首先应当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视法律为唯一的上司,面对干扰威胁,不畏强权;面对说情招呼,不为所动;面对诱惑私欲,弃之敝履。其次应当修身养性,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淡泊名利,无私无畏,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再次要乐于接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二、为民司法是法官职业最根本的工作宗旨。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群体,法官首先要对自身进行一番审视,我们手中的权力从何而来?我们又将手持着它去向何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应当明白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手持权力只是有幸得到了为人民服务的机会。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的阵痛期,社会转型带来的种种新问题不断冲击着司法工作,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要求和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然而,案多人少是全国法院都面临着的一大现实困境,另一方面,因法院工作的各方面压力造成近期频频出现的“法官出走”事件,也不断拷问着每一个法院人的内心,当初的法治梦想还在吗?
辨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切事物都有两面性,危险总是和机遇形影相随。身为法律人,应当自觉肩负的时代使命,不抱怨、不怠慢,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我是谁”的准确定位中转变工作作风,在“为了谁”的理性思考中增强服务意识,在“依靠谁”的科学判断中改进工作方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不断深化认识、深化实践,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为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时代的号角已经吹响,新一轮司法改革即将启程,在风中,我仿佛听到那一年法官入职时的誓言——“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