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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合格法官应敬守“四心”
  • 发布时间:2016-04-27 00:00

 

    清代学者金缨编著的《格言联璧》里讲,“敬守此心,则心定”。而何谓“此心”?孟子有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四心”与生俱来,是每一个人生而有之的本性。也就是说只有谨慎坚守恻隐、羞恶、恭敬、是非“四心”的善良本性,不受外界事物诱惑和干扰,才能保持心平气和,获得内心安定。这是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修身养性之道,体现了朴素的价值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即使在当今时代看来仍不过时。要做一名合格法官,同样要敬守“四心”。敬守“恻隐”之心,才能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办理案件,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敬守“羞恶”之心,才能从内心深处知廉明耻、弃恶向善,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敬守“恭敬”之心,才能明白司法审判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自觉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敬守“是非”之心,才能对适用的法律要义有深刻理解、正确认识,自觉将公正司法要求贯穿始终。

    做合格法官应敬守“恻隐”之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恻隐之心是指一个人同情怜悯、关怀他人之心,是追求内心仁爱思想的开端。恻隐之心、仁爱思想的基本含义就是孔子所讲的“爱人”,对法官来讲,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将“为民”理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既是审判工作部门,又是群众工作部门,法官既是司法裁判者,又是群众工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曾强调,“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通过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充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官时刻怀有“恻隐”之心,就是要铭记审判权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要把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作为一切行动的指南,努力把每一项工作做到群众心坎里去;要关注群众感受,重视群众诉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人和的纠纷解决办法,既维护各方当事人合理合法权益,又努力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关心群众疾苦、体恤民情,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要充分尊重群众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对确有困难群众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体现司法人性温暖和人文关怀。

    做合格法官应敬守“羞恶”之心。所谓“羞恶”之心就是指对自己或别人错误的行为感到羞耻、厌恶,其实质是强化自我内在约束、积极从善向上的心态。缺乏“羞恶”之心,则会“无耻者无畏”,正如清代顾炎武所说,“廉、耻,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敬守“羞恶”之心,是法官忠于法律、忠于职责、忠于使命的自觉意识,是避免触法犯纪的必要保障,也是公正廉洁司法的道德基石。法官常怀“羞恶”之心,才能将崇德修身放在做人做事的第一位,始终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稳得住心神、经得住考验;才能做到防微杜渐、慎微慎独,注重从小处着眼,在小事上就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勿以恶小而为之”,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才能谨慎交友,不交阿谀奉承之人、声色犬马之人、心怀叵测之人、唯利是图之人,真正做到择善而交、择廉而交;才能对一切腐蚀诱惑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的生命线,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抵制和排除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不正当压力和干扰,不受利益诱惑,不屈从权势私情,在执法办案工作方方面面讲规矩、守底线、不踩红线。

    做合格法官应敬守“恭敬”之心。“公堂一笔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承担的职责使命不可谓不重,理所应当时刻保持“恭敬”之心。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对法官来将,也要有“三敬”,尊重事实、信仰法律、敬畏职权。一是要尊重事实。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官要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尽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只有忠于事实的裁判才能无愧于自身的良心,才能经受住历史的推敲,也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二是要信仰法律。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信仰法律就是要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要牢固树立和坚决维护法律权威,这样才能自觉约束司法权力,自觉追求司法公正。三是要敬畏职权。应当始终牢记手中的裁判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是其最终目的。法官既要把执法办案作为法律责任,也要作为神圣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才能无愧于党和国家的重托,也才能无愧于人民群众的信任。

    做合格法官应敬守“是非”之心。管仲有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发挥法律“天下之仪”的作用,关键还是靠法官来“决疑而明是非”。“是非之心,智也”,拥有智慧才能分辨是非。法官要拥有正确的“是非”之心,就要常存好学上进的志向,不断丰富自身学识、提升自身才干,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情况明、法找准、理说清、裁判公”。首先,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研习,要有“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的学习热情,“三人行,必有我师”的谦虚态度,通过自学和求教相结合,持续加深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要义的了解,及时掌握最新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断充实法律专业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其次,要加强对社会知识的学习,了解各类基础学科的基本知识,改善自身知识结构,以在面对各类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时能更好地作出裁判。再次,要注重司法实践。在中共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谈到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时要求“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强调“学问思辨”之后,还要“笃行”,体现了投身实践、身体力行的重要性。法律作为一门实践科学,司法实践尤为重要。法官要常怀正确的“是非”之心,积极投身司法实践之中,在实践过程中检验知识、完善知识,妥善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作者单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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