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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的化解 需要法律更需要理解
  • 发布时间:2016-10-09 00:00
 
  【案情回顾】刘某与孙某同系某小区业主,孙某居住在刘某的楼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5年2月份,刘某发现从楼上有水渗透到他家的房顶及墙面,并导致吊顶脱落,墙面、地板渗水开裂等。经物业查看,初步断定为楼上孙某家水管有切口漏水所致。刘某多次与孙某协商,没有结果,也请物业公司居间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孙某赔偿修缮房屋的损失10000元,并支付装潢期间原告租房费1000元。
 
  被告孙某则认为,上下楼之间属于现浇混凝土建筑,现浇楼层应当具备防水性,而楼层是否具备防水功能并未经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漏水问题到底是因为被告装修造成的还是因为建筑本身不达标造成的,无法确定。此外,出现漏水问题后,孙某本人曾去刘某家看过,当时只是墙面有水印,并未达到原告所称的损坏程度,即使需要维修,房屋也完全可以居住,所以原告要求租金是不合理的。
 
  【法官审理】本案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亦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结合本案而言,小区物业出具的说明表明,经过查看图纸、敲开地砖,已查出被告主卧卫生间门口的一根水管有切口,发生漏水,并有照片为证,基本可以认定漏水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孙某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负有避免对相邻的刘某房屋造成损害的义务,若造成妨碍或者损害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孙某依法应当及时修复水管漏水,并赔偿刘某损失。
 
  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并非陈年积怨,故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采用 “背靠背”的调解艺术,对双方当事人分开劝说。同时告知他们,若非要对漏水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不但会耗费大量时间、增加赔付金额,还会在两家埋下怨恨的种子,得不偿失。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互帮助,互相体谅,和和睦睦,双方都会心情舒畅,假若闹到不可开交,既给自己添堵,更伤了彼此间的和气。经多次劝说,被告同意及时修复水管,原告也退一步,同意以6800元了结此事。两家握手言和,邻里关系得到了维护。
 
  【办案手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行使物权时,要在采光、隔音、防水、通行、气味等方面考虑邻居或他人的利益,如果与邻居发生争议,应当多一份沟通和理解,而不是恶语相向,互相诋毁,这样,自然而然地就会消解许多矛盾。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多站在他人立场上思考问题,与人方便自己方便。相邻权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更需要理解。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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