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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创新人民法庭职能
  • 发布时间:2019-06-18 0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伟大畅想,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对于乡村振兴战略,宏观上需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明确方向,微观上则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科学引导、社会群体广泛协同、公众积极参与、司法有力保障。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毫无疑问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亦为基层司法审判工作的战斗堡垒,担负着区域内民商事案件的审判重担。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应赋予新的使命和担当,既要重视原有的辖区内司法案件审判,又要与时俱进创新审判职能作用,在协助参与社会基层治理、创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舆情防控与排查等方面下功夫,做文章。
 
    一、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
    基层矛盾纠纷,纷繁复杂,层出不穷。争议标的也许不大,但可能牵连诸多社会群体,如集体土地承包、相邻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看似家长里短,实则对抗激烈。基层,如同一个个细胞,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盘大局,基层和谐稳定,国家则繁荣昌盛。如若基层矛盾纠纷升级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处置,便极易诱发群体性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事件。乡村振兴战略正在紧锣密鼓的有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重大决策部署提上日程,乡村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基层矛盾碰撞导致大量司法案件产生便不足为奇。人民法庭扎根于基层,对当地的民风民俗、地域人文有比较熟悉的掌控,对待矛盾纠纷在注重原有司法审判的同时,更应因势利导将矛盾化解于无形,解决案件的同时,理顺争议各方的心气,既要案结事了又要普法讲法,通过案件办理教育潜藏的争议纠纷个人或群体,使类似纠纷诉诸法院审理的概率降至最低。
 
    二、完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
    基层的矛盾并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便能简单化解,需要地方政府、人民法庭及基层自治组织的共同努力,统筹协作。同样的案件,当事人对簿公堂可能各不相让、分毫必争,但若地方政府或村民小组相关人员出面协调,也许当事人会胡留情面,摒弃纠葛,最终使案件合理妥善解决。法院司法审判权固然威严,但也需区分不同的案件予以适用,基层纠纷案件,能调则调,慎用判决,因为当事人双方均来自基层甚至屋前屋后、邻里亲戚,案件判决必有输赢之分,判决后矛盾并不会有明显改善,反而会愈加激烈,判决的期待价值便得不到兑现和彰显。乡村振兴,国家政策扶持,基层群众踊跃参与,必须有和谐稳定的基层群体关系才能使乡村群众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有矛盾并不可怕,但矛盾化解方式不合理最可怕,矛盾化解责任人民法庭义不容辞,但化解的形式应予创新。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应当走出法庭大门,和基层政府、组织甚至村镇乡贤经常沟通,建立常态化司法协助机制,让其参与辖区内案件纠纷的调解工作,将人民法庭受理的基层纠纷案件已最好的方式予以解决,以防后顾之忧。
 
    三、区域风险排查,舆情前期摸排
    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司法审判,但做好司法审判的同时不能两耳不闻天下事。乡村,社会原始风貌保存相对完整,人际关系相对保守封闭,个人纠纷的发生极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连锁发应。人民法庭审理每一个司法案件时,必须有敏锐嗅觉和高度警戒心,确保及时发现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上访或暴力犯罪等类似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好区域内风险排查与预警工作。对待乡村舆情,应早发现、早解决,围绕关注度、影响度,聚焦重点防范工作,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舆情风险排查机制,识别出舆情风险源、风险点,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从源头上加强舆情防控机制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在平稳有序的法治氛围下开展,群众获得感并非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加,更追求于司法案件中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乡村群众围绕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反应呼声实属正常,无可厚非,但需人民法庭合理引导,充分听取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心声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乡村风险排查及舆情监控并不是为了阻止群众对司法案件提出意见和想法,而是为更好的收集群众呼声妥善解决争议较大、涉及较广的系列案件,为乡村振兴战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于基层中掺杂的部分恶意兴风作浪意图破坏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个人或群体,人民法庭必将直面迎击,不畏挑战,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推进保驾护航。

    来源:丹阳法院              作者:戴秋汉 杨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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