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民法院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3〕244号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人民法院
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息复印(制)费、检索费收取情况的报告》(苏高法〔201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等规定,2010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0〕396号),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为其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时,收取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鉴于有关复印(制)费等收费政策试行期已满,结合试行期间的收支情况,现正式核定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当事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复印(制)工本费。公民自带电子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刻录的不收费。
二、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0250 其他缴入国库的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各人民法院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变更手续,落实收费公示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下发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10〕396号)有关检索费、复制费收费政策,以及省内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附件: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18日
附件
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复印(制)工本费标准
分类 |
标准 |
备注 |
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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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单面 |
0.2元/张 |
打印可在此标准上上浮50%。 |
黑白双面 |
0.3元/张 |
彩色单面 |
1元/张 |
彩色双面 |
1.5元/张 |
A3纸复印 |
黑白单面 |
0.4元/张 |
黑白双面 |
0.6元/张 |
彩色单面 |
2元/张 |
彩色双面 |
3元/张 |
说明: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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