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江苏优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协议的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江苏优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协议的公告
(2015)镇民公初字第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被告江苏尊龙光学有限公司、江苏优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见附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如对该调解协议有异议,请于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意见及相关依据,书面意见请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2001。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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