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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句容市环境保护局诉被告张运龙、张茂玉、李庆兰、上海铁路机务综
  • 发布时间:2016-04-20 00:00
 
(2015)镇民公初字第4号
关于原告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句容市环境保护局诉被告张运龙、张茂玉、李庆兰、上海铁路机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机务分公司、益云晖、丁重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协调,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见附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如对该调解协议有异议,请于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意见及相关依据,书面意见请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2001。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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