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被告陈安、张弓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2016)苏11民初字第19号
关于原告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被告陈安、张弓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协调,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见附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如对该调解协议有异议,请于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意见及相关依据,书面意见请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2001。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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