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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被告张文强、贝礼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被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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