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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被告张文强、贝礼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 发布时间:2017-05-19 00:00
 
(2016)苏11民初395号
    关于原告镇江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被告张文强、贝礼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协调,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经送达调解书。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解书向本院提出该案环境修复方案(见附件),现予公告,公告期为十日。如对该修复方案有异议,请于公告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意见及相关依据,书面意见请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2001。
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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