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告
(2018)苏11民初506号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镇江茂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被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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