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海静、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陕西金宇石化科工贸有限公司
(2019)苏11民初180号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李海静、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陕西金宇石化科工贸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协调,相关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见附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如对该调解协议有异议,请于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意见及相关依据,书面意见请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212001。
特此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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