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主动报告财产、配合法院执行,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隐匿、转移财产等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凡在镇江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仍需及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可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法院将及时解除查控措施,及时办理解除限制消费、屏蔽失信信息、屏蔽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修复措施。
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除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以外,均应依法向法院主动、如实、及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应在执行法院规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如实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财产状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及时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制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抗拒执行的,法院将依法从严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或受疫情防控影响确无法主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腾空和交接执行标的物的,可向法院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企业或人员的,请及时与法院联系,法院将视情暂缓采取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措施的,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临时解除的,也请及时与法院联系。
五、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线索的举报和接收。申请执行人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或线索,可以通过江苏微法院、短信、电话等线上平台和方式联系法官,同时,也可以通过线下邮寄方式,将相关材料邮寄至相关执行法院。欢迎社会公众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下落、住所及财产线索等信息,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江苏微法院(微信小程序)
特此公告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附:各法院联系、举报电话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0511-84439110、15305280110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0511-85319373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0511-85519110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0511-85319725 |
丹阳市人民法院 18105290110 |
句容市人民法院 0511-87322186 |
扬中市人民法院 18012824589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0511-83172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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