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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3-08-02 10:46

为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水平,促进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对拟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并重新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报条件

(一)机构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异地前述机构在镇江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执业三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1.律师事务所

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破产清算事务所

具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名,有足够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二)个人管理人申报条件

在镇江市辖区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办理或参与办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经历,且执业年限为十年以上的个人,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入册申请。

特别提醒: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只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机构具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

2.本机构三年内未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二、禁止申报情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能编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六)本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首次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模板附后);

(二)向本院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交反映机构规模、执业能力等材料:

1.机构规模材料

①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

②自有场地的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履行凭证及复印件;

③按申报条件提供本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申报入册时前三年的收入情况及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2.执业能力材料

①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②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③近五年以来本机构从业人员就破产相关问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或在省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等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向本院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应提交反映个人执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1.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责任保险复印件及近五年执业年度审核情况;

2.近五年以来个人办理和参与办理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改制、上市等业务情况及证明材料;

3.近五年以来个人或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4.近五年以来个人就破产相关问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或在省级以上破产法论坛等专业会议上所进行的交流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1.首次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三年内未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2.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

所提交的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营业执照及各类证书须提交原件,经审核后退还),一式三份。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中介机构中重复申报。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

首次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按照前述第三条的要求向本院民二庭提交相关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

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按照前述第一条中特别提醒的要求向本院民二庭提交相关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

特别提醒: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逾期申报的,不纳入评审范围。

(二)初审

根据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本院评审委员会将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首次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于2023年8月21日前反馈初审结果。

(三)专业能力测试

1.参加测试人员。经本院评审委员会初审通过,拟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提交破产事务团队成员名单,并指派3名符合执业规定的从业人员代表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拟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均应参加专业能力测试。

特别提醒: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亦须提交破产事务团队成员名单,并指派3名符合执业规定的从业人员代表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参加专业能力测试。已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均应参加专业能力测试。

2.提交报名申请及资格审查。已入选及拟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本院民二庭提交破产事务团队成员名单及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报名申请,同时提交参加测试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

已入选及拟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本院民二庭提交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报名申请,同时提交参加测试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

经资格审查通过的参加测试人员,将通过镇江破产审判微信交流群予以公示。

特别提醒: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逾期申报的,不得参加本次专业能力测试,同时不纳入本次编制管理人名册范围。

3.领取准考证。本院民二庭将于专业能力测试前五日内通知参加测试人员所在社会中介机构统一领取准考证。参加测试人员需在测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测试。

4.测试时间及地点。测试时间初步定在2023年9月9日,地点在发出准考证时另行通知。测试时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5.测试范围、方式及类型。与办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文书规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印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本次专业能力测试采取闭卷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等。

专业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社会中介机构指派参加测试人员取平均分为其所在社会中介机构最后得分,平均分达到60分为合格。拟入选本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个人参加专业能力测试分数达到60分为合格。

(四)公示

管理人初审名册确定后,本院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网站、镇江市律师协会及镇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五)复核

公示期届满后,本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实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将所涉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册中删除。

(六)公布

管理人名册经审定后,本院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网站、镇江市律师协会及镇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镇江中院民二庭: 季  晖   联系电话:0511-85319153

           韦  伟   联系电话:0511-85319157

具体地址:镇江市解放路21号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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