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款清退公告
根据本院案款清理工作的部署,经查,2003年至2006年尚有以下当事人尚有部分案款未退还,本院已根据当时的送达地址发出书面退款通知,请收到通知或看到本公告后与我院司法鉴定处邰德金同志联系退款事宜,联系电话:0511—85319261。
序号 |
缴 款 人 |
金 额 |
1 |
镇江市亚太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900.00 |
2 |
镇江金山香醋酿造公司 |
1000.00 |
3 |
季才君 |
2000.00 |
4 |
潘美金 |
9000.00 |
5 |
山东铂金羔羊服饰有限公司 |
1511.60 |
6 |
江苏联合金属容器有限公司 |
3546.50 |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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