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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方式和司法鉴定一般流程
  • 发布时间:2019-05-16 00:00
鉴定机构选择方式:
      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的规定:
      全省各级法院确定鉴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在列入当地中级法院电子信息平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但法医临床类初次鉴定原则上应当就近确定鉴定机构。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择确定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鉴定类别,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后随机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在双方提供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范围内随机确定。
 
司法鉴定一般流程:
审判、执行部门发起司法鉴定→司法技术部门通知当事人选择确定鉴定机构→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向法院提供工作计划(含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向缴纳鉴定费的当事人收取鉴定费用(经催缴,当事人不缴纳费用的,法院撤回司法鉴定)→法院向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视情形决定勘验现场、检验伤者等→鉴定机构(某些类别)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司法技术部门将鉴定意见移送审判、执行部门→审判、执行部门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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