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请价格认证机构当“高参”
近日,镇江市中级法院与镇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就民事诉讼中有关价格争议的处理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的规定,民事诉讼中部分价格争议案件,需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在司法鉴定前或司法鉴定中可由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调解;有关价格争议案件的调解范围包括车辆贬值损失、邻里火灾损失、装饰装修损失以及小额财产评估等适合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案件;价格认证中心对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不收取当事人费用;当事人在市价格认证中心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将调解协议副本送达给法院等。
协议的签订,为解决当前民事诉讼中不必要的重复鉴定、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民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方便。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1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