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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由维权代表参与的涉少刑事案件公开开庭
  • 发布时间:2012-10-18 00:00

        

    10月16日下午,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金某放火一案,并当庭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30日至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金某为了给社会治安造成混乱,给公安民警增加工作负担,先后在镇江市多处居民区采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的手段放火10次,致小女孩张某被当场烧死,女孩奶奶张某某大面积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一辆汽车、两辆摩托车、两辆电动车等物被烧毁。物品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832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使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并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量被告人金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因金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其父母不肯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除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外,还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确定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秦镜作为合适成年人出庭维护金远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市首例由维权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的涉少刑事庭审案件。

    此次庭审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观摩。座谈中代表委员们认为本次观摩法庭设置合理、庭审流程规范,审判长经验丰富,在法庭上注意引导教育被告人,能够很好的控制庭审的节奏和方向,法院确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为被告人维权有新意,也是少年司法工作的一大亮点。此外,代表委员们还就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青少年权益保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来源:镇江市镇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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