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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十八大专稿十 巡回审判 法治惠民
  • 发布时间:2012-11-07 00:00
 

    近年来,全市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巡回审判举措,丰富巡回审判内涵,充分发挥灵活便捷的巡回审判工作特点,将巡回法庭开进社区村委、集贸市场、田间地头,及时解决纠纷、宣传法律,切实方便了群众就近诉讼,有效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市法院已设立巡回法庭20个,固定巡回审理点51个,流动巡回审理点100多个,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市大部分集镇和村庄的网格式巡回审判大格局,今年1-8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巡回审判23467次,审结案件19846件,调解、撤诉16358件。巡回审判工作已经成为全市法院贴近百姓、服务群众、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的一个亮点,受到了上级领导、地方党委、政府及辖区群众的普遍好评。

注重“四个完善” 创新工作模式

    完善巡回审判的组织保障机制。市中级法院2011年下半年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民事案件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巡回审判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审判方式,提出了设立巡回审判机构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巡回审判工作程序等。同时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管理,完善巡回审判长效管理机制,将巡回审判案件列入审判流程管理,纳入审判业绩考核,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并在年终评比中对巡回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加大巡回审判的物质保障,专门配备了巡回审判专用的笔记本电脑和打印设备,并在车辆配备上对巡回审判工作给予优先考虑,确保巡回审判工作取得实效。

    完善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立足于便民利民原则,不断拓展巡回审判的案件范围,当前纳入巡回审判的案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一方属外来民工案件、属于赡养纠纷、相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具有法制宣传效果的其他案件,同时将部分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一并纳入巡回审判的范畴,以全方位促进法治社会和平安社会的创建。

    完善巡回审判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结合各地审判工作实际,采取设立巡回法庭、固定巡回审理点和流动巡回审理点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在案件相对集中的区域有针对性分别设立巡回法庭。全市有5家基层法院在交通事故大队、交巡警中心等处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其中润州区法院在沪宁高速公路镇江交巡警大队和镇江市公安交巡警事故处理大队分别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润州、丹阳、句容、丹徒法院在交通管理、劳动仲裁和工会、妇联等部门分别设立了专门巡回法庭,与相关部门联动处理特定类型纠纷,效果良好。润州法院还在市医患调处中心设立了医疗损害纠纷巡回法庭,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其次,在一些偏远、交通不便、案源较多的地方,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定时、定点开展工作,如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辖区所有镇、街道共设立了5个固定巡回审判点,均通过光缆与法院局域网、广域网相连,便于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送达法律文书;第三,对于案源不多,但偏远、交通不便或对一些有特殊法制宣传意义的案件,采取设立流动巡回审理点不定期开展巡回办案的方式,以及时妥善地处理各类纠纷。京口法院各法庭主动与各村委会建立联系制度在村委会设立便民服务站,润州法院在农村巡回法庭设立便民联系点,科学安排巡回法庭审理赡养、家庭和邻里等典型纠纷,实现特殊当事人“不出门”就能完成诉讼的特殊审理模式,同时提升案件的教育效果。

    完善巡回审判方式。对巡回审理的案件,尽量避免“坐堂问案”式的审理方式,而是采取“驻点式巡回”与“流动式巡回”相结合、定期巡回办案与不定期巡回办案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在开庭地点的选择上,因案而异,多选择在村委会、街道社区办公室、田间地头、居民院落、厂矿企业等场所,尽最大努力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和就地法制宣传”。在巡回审判中积极创新思维,建立和完善了“1+1”巡回审判工作模式,即1个巡回法庭加1个巡回审判联系点,在辖区各乡镇、街道和处理涉及民生案件较多的交警、劳动保障、工会、妇联等部门分别设立巡回法庭,在辖区各社区、村委会分别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商请当地组织指定一名联络员,通过设立热线电话、设置便民联系箱、发放便民联系卡等方式接受当事人要求巡回审判的诉讼预约;1名审判人员加1名特约工作人员,每个巡回法庭或巡回审理点均明确一名审判人员负责,并在巡回法庭属地、相关部门落实一名特约工作人员,协助、配合法院调解、执行等工作;1次调解加1次开庭,对适合巡回法庭办理的案件,坚持调解在先,先组织调解一次,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开庭审理;1次释明答疑加1场普法教育,在巡回审判中坚持把判(调)前释明、判(调)后答疑工作贯彻在办案全过程,耐心、细致为群众答疑解惑,在巡回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同时,现场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实际效果。

抓好“四个结合” 打造亮点特色

    巡回审判与“审务进镇村”相结合。将“审务进镇村”作为一项特色工作,在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共设立84个审务工作联系点(联络工作站),形成覆盖全市所有村居的审务工作联络网络。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充分借助“审务进镇村”工作机制,实行巡回审判的定点与流动“双轨制”。人民法庭每月定期派人到巡回审判点接待群众咨询,对一些简单的纠纷进行即时疏导,对需要帮助的群众进行诉讼指导,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开庭审理。

巡回审判与立案调解相结合。将立案调解的窗口延伸到最前沿,在巡回审判中对群众要求起诉的案件,现场进行审查,将其中符合起诉条件且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利用便于召集当事人的有利条件,征询双方的调解意愿,在原、被告均同意调解时,由其共同签署立案调解申请书后,立即进行调解。今年1-8月,全市法院在巡回审判中通过立案调解共处理各类纠纷1983件,尽量将矛盾第一时间化解在萌芽状态。

    巡回审判与“诉警对接”相结合。注重发挥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运用诉调对接机制扩大巡回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创出“诉警对接”的新路子。人民法庭在辖区各镇的公安派出机构设立巡回审判点,双方共同对 “三养 ”、人身和财产侵权、相邻关系等纠纷进行协调,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公安派出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法庭派员到场进行法制宣传,并充分发挥当场立案、确认调解的司法功能,巩固公安机关的调解成果。丹阳法院积极创新“诉警对接,零成本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模式,对于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受理数量、提升该类案件的调解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有明显的成效。

    巡回审判与息访维稳相结合。各巡回法庭都建有专门的台帐,在每次巡回审判前对当地已结案当事人名单进行梳理,利用巡回审判的机会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审判效果及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看法,并督促当事人及时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特别注重对涉诉信访或曾经有抵触情绪的当事人的回访,做到经常上门,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服判息访,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突出“四个功能” 拓展工作效果

    突出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无论是选择案件类型还是考核社会效果方面,都充分体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原则,尽可能使巡回审判活动成为倡导优良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平台。在案件类型选择上,将赡养、邻里纠纷等法律效果与社会价值取向相一致的案件作为巡回审判的重点;在宣传形式上,制作生动活泼的宣传板块进行流动展出,印发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材料进行广泛宣传,今年以来在巡回审判中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计一万多份。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调解等方式,现场说法,往往能够使当事人和当地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引导他们的社会行为方式。

    突出指导人民调解功能。将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提高调解能力、增强调解规范性融入巡回审判中。在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时多采取“点点结合”的模式,将巡回审判点设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地点,并经常利用典型案件,在巡回审判时召集周边村居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集中观摩,就案析法,现场讲解,互相交流,共同提高。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巡回审判活动5327次,收到较好效果。

    突出诉调对接功能。巡回法庭注重对所有纳入诉调对接范围的调解中心、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以及每一个村的调解主任进行定期培训,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汇总和排查,指导基层组织调处矛盾。以诉调对接为平台,改变传统的“不告不理”的被动应付模式,积极、主动与各基层组织、社会矛盾热点部门相对接,采取社会矛盾主动排查措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突出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功能。利用巡回审判这一流动平台,积极开展指导民调、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为基层党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通过巡回办案,放大个案裁判的辐射作用,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与地方党政部门、基层组织建立定期通报、联席会议、定期矛盾排查等制度,互通信息,定期通报各方在工作中涉及调解工作方面的情况,共同分析社会矛盾纠纷的运行态势,研究落实进一步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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