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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撤销假释案件
  • 发布时间:2013-08-05 00:00

 

 

    8月1日上午,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撤销假释案件。

    假释罪犯汤某,2011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江苏省丹阳市看守所服刑,2013年4月被镇江中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间,汤某因两次抢夺香烟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天。镇江市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镇江中院提出建议,撤销汤某某的假释。

    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社区矫正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罪犯本人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当庭宣判:撤销汤某的原假释裁定,对汤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汤某原服刑的丹阳市看守所在宣判后立即对汤某采取了收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去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镇江中院按照《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特点,逐步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镇江籍罪犯的假释案件采取开庭审理的模式,初步实现了假释罪犯原执行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此次公开开庭审理撤销假释案件,是继去年在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进行本省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撤销假释案件之后,对增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实现被撤销假释罪犯社区矫正机关与原执行机关逆向对接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今后,法院将进一步积极探索,全力打造公开、公正、高效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新模式。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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