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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双拥七创”
  • 发布时间:2014-07-31 00:00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立足本职,进一步创新思路和载体,把司法助力“双拥七创”的号角吹得更加响亮,凝心聚力为镇江“双拥七创”添分加彩。

    与法伴行 法进军营古城          

    “军有所需,法有所应”,全市法院将“军地共建、司法拥军”作为分内事来思考、来谋划、来开展,经常性深入部队一线听取官兵心声,对部队官兵的司法需求进一步了解明晰,也给下一步法律拥军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工作思路。

    在开展七创“双拥模范城”过程中,全市两级法院进一步提升法律拥军层次,按照服务驻镇部队法治军营建设需要,提出了“与法伴行、法进军营”法官志愿者在行动,发扬“奉献、进步、互助”的志愿者精神,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相结合,通过“拥军热线、拥军联系卡”,让青年法官在涉军维权的一线岗位上接地气、转作风、主动作为、接受挑战,感受到同呼吸、共命运的军民鱼水深情,也进一步擦亮了镇江“小城大爱”的城市名片。

    7月17日上午,“与法伴行——送法进军营”志愿活动启动仪式在驻句某部举行,法官志愿者们与73016部队全体官兵开展了“双进双聘六个一”活动。“双进双聘”:法官进军营,官兵进法庭;法院聘请军官为院国防教育、政治教育辅导员,部队聘请法官为法治教育指导员。“六个一”:一组(法治)展板、一套(法律)书籍、一堂(法治)讲座、一场(法律)咨询、一张法律拥军联系卡、一台(技能)联谊。

    据了解,今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先后为驻镇部队开展法制讲座32场,赠送法律书籍4600余册,发放法律拥军联系卡7300余张,开展法律巡诊12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000余人次。

    互学互动 互助互赢

    开展法律拥军的过程,本质上也是锤炼法院工作作风、提高为民司法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的一个举措,在与部队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工作互动的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自去年3月镇江中院与镇江军分区政治部联合成立法律拥军培训基地以来,“军官法官互学,军营法庭互动”,法律拥军培训基地正逐渐被打造成高层次的法律拥军平台。一年多来,全市法院根据部队实际需要,采取短期集中培训、授课辅导、巡回讲座、实地考察等形式,为部队培训法律人才,受到官兵的普遍欢迎。

    全国优秀法院润州法院的特色法院文化、党建工作品牌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在军地共建的热潮中,其独具特色的法院文化建设成为军地共享资源,全省首家军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基地”在这里挂牌成立后,解放军镇江船艇学院、解放军359医院官兵2000余人先后走进法院,旁听职务犯罪,感知法院廉政文化、党建文化、礼仪文化等带来的魅力。“教育关口前移,用活生生职务犯罪庭审来警示官兵,效果很好”。船艇学院纪委书记钱程说。

    今年2月,一位应邀参加句容法院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提出了个别法警着装不规范没有精气神的意见,该院院长董友洪表示,勇于直面社会各界对法院“挑毛病”,并将此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水平的有利契机。事后,该院与部队积极联系,将30余名法警在军营大熔炉中全封闭集训,大大提高了战斗力。

    完善机制 注重长效

    为进一步畅通涉军维权司法渠道,不断提升法律拥军常态化、规范化建设水平,镇江中院不断探索建立涉军维权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了“四个百分百”的工作目标。即:涉军维权组织机制百分百建设,军地配合措施百分百落实,涉军困难当事人百分百司法救助,涉军案件百分百案结事了。这也是该院与镇江军分区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文件里提出的细致规定。该《意见》架构起了包括“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在内的“一组、一庭、一站”涉军维权网络,并做到高效运转。两级法院全部成立由“一把手”院长担任组长的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庭领导作为成员,组成各级维权指挥中枢。各基层法院分别与辖区内团级以上部队协调,在部队内部设立“法律拥军工作站”,专门处理涉军维权法律事务,这也为“四个百分百”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全市两级法院选调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平的审判人员组建成涉军维权案件专业合议庭,覆盖全市各法院。7月份,丹徒、句容等基层法院分别与驻地某部续签了《军法共建协议书》,就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教等达成合作意向,构建长效机制,共同推进司法拥军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还在部队设立了“涉军维权法律工作站”,搭建合作交流常设平台,为加强法院与军队及时沟通联系提供了便捷窗口和绿色通道。

    “下一步,我们要通过实践和总结,将涉军维权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推进涉军维权工作朝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迈进,切实提升涉军维权工作成效,以军地和谐、军民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镇江“双拥七创”作出应有贡献。”镇江中院茅仲华院长如是说。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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