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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院禁止办案“三同”杜绝不正之风
  • 发布时间:2015-05-13 00:00
 
      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差办案禁止“三同”的规定》,着力解决干警外出办案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该《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出差办案不得委托当事人或代理人(下同)代办有关出行事务。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行购票前往;住宿自行登记、结账;就餐自行安排,费用自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当事人协助方能完成工作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由当事人随行出差办案。但在当事人协助工作期间,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发生任何经济上的往来,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或礼品;不得参加当事人支付费用的娱乐、休闲、游览等活动;不得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接受因当事人的关系而提供的优惠等。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

    据了解,该院严格外出办案审批、报销、监督制度。案件承办人在出差前需填写《出差办案审批表》,写明出差人姓名、案件承办人、出差事由等事项。干警办案住宿费、交通费等严格按照该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公务卡支付制度。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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