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今天是 “3.15”消费者权益日,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丁某、张某以鸭肉、猪肉、鸡肉切片、切丝,冒充牛肉,以每斤9元、10元、1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丹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张某二人以鸡鸭猪肉,通过切片、切丝,并向其中添加胭脂红色素液体进行搅拌等方法,将鸡鸭猪肉冒充牛肉卖给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及饭店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88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二人住所查货了疑似牛肉丝205斤、疑似牛排116.2斤、疑似牛肉片325.6斤,经检验,上述产品中含有鸭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不含有牛源性成分。
经审理,被告人丁某、张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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