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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 反消极执行”专项活动
  • 发布时间:2016-04-01 00:00
 
 
 
    近日,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决定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全市两级法院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
 
    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控制债务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通过法律释明等方式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加大财产保全的力度,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在执行大厅公布本院的执行110电话、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相关线索举报。
 
    2、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其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经其同意,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综合运用强制审计、搜查企业经营场所等多种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3、及时保全和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及时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被执行人怠于申请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要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权诉讼或撤销权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提高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各法院要充分运用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的作用,通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和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控,最大程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5、积极主动采取灵活、有效的执行措施,惩戒拒不履行义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将符合纳入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户外显示屏等多种方式予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必要时可在其经常居住地附近张贴公告予以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要求,通过向协助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在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惩戒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6、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拒绝交出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对行为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妨害公务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各法院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程序保护合法权益。
 
    7、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提高执行实效。各法院要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攻克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民生案件。通过开展“清晨执行”、“夜间突击”、“守侯蹲点”等专项行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难题。
 
    8、规范执行公开机制,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各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公开机制,将执行案件流程情况通过12368平台及时告知当事人,督促案件承办人主动、积极履行职责。
 
    9、完善信访监督制度,有效遏制消极执行行为。各法院要开通监督举报热线、完善信访接待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多种途径获取消极执行行为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制止消极执行行为。
 
    10、加强超长期执行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确保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的,通过更换案件承办人、由中院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尽快执行。根据省法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要求,安排专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单独管理,定期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执行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恢复执行。
 
    1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强化执行督查工作。中院将强化对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管理工作,对于经上级法院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完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报告、关于消极执行的信访投诉内容查实等情形,中院将定期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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