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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革命|执行天网 润州法院成功执结中院指定执行的监督案
  • 发布时间:2016-07-14 00:00

 

敢啃“硬骨头” 化解“执行难”

润州法院成功执结中院指定执行的监督案

    近日,润州法院成功执结镇江中院指定执行的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常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与丹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公司)长期发生业务往来,由丹阳公司向常州公司购买铜棒,双方共发生业务往来7384577.56元,常州公司陆续付款4312000元,尚欠3072577.5元。常州公司分三次将丹阳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分别作出判决。2014年4月11日,常州公司向丹阳法院申请执行。

    丹阳法院经过查询丹阳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未能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在程序上终结执行。

    常州公司以原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向上级法院申请督办,中院督办后,丹阳法院又一次对丹阳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更加详细周密的调查,仍未能查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中院决定指定润州法院执行。

    润州法院对中院指定执行的案件非常重视,收到丹阳法院移送的执行卷宗后,决定将此案交给该院资深执行法官孙国根承办,组成精干力量,进行攻关。

    润州法院执行局局长王翔,多次听取承办人和合议庭的工作汇报,为合议庭和承办人想办法出主意。决定从丹阳公司的工商验资作为突破口。

    承办人通过查询丹阳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设立日期为2007年11月23日。有多年的执行经验孙国根,发现那几年设立的公司大多注册资金上会有些问题,查查注册资金的流向,看看是否存在抽逃问题。

    首先从工商档案入手,重点查阅验资情况,注册资金50万元,两个股东,严某投资40万元,严某的母亲投资10万元,验资手续全部齐全。验资后的资金流向何处?在银行的协助下,发现所有验资后的50万元资金全部打到马某的银行卡上。初步确定,丹阳公司的开办股东存在抽逃注册资金问题。

    为了将抽逃问题办实,承办人又通过银行卡,查到了马某的身份证号码,又通过身份证查到了马某的户籍地,几次查找,马某均未能找到,马某好像失踪一样。人海茫茫,马某你在哪里?

    承办人决定通过互联网搜索马某的一些相关信息,发现马某在法院有案件,通过查询比对,发现马某因非法集资被判刑正在句容监狱服刑。通过提审马某,马某倒也爽快,马某承认当初帮助严某人代为验资以及验资后抽逃的事实。至此,严某等人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全部查清。 一个问题解决了,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丹阳公司开办时的另一个股东,严某的母亲已经去世多年,其名下的股权也几经转移,先是由严某的父亲继承,又转让给另一股东蔡某,而蔡某又已去世。为此,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在王翔局长的指导、帮助下,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裁定追加严某的父亲为被执行人,严某与其父亲互负连带责任。

    裁定书发出后,严某的律师与承办人取得了联系,并见了面。承办人向律师出示了追加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律师称严某与其父亲同意付25万元一次性解决,如不同意将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裁定。承办人将严某的方案反馈给常州公司,申请人当然不同意,三百多万的贷款,现在最多只能执行到位50万元,怎么可能才让步。

    律师作为严某的委托代理人,为了严某的利益,肯定不会那么爽快付款。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异议程序拖延时间,承办人决定绕开律师直接找严某谈解决方案。承办人想办法找到了严某的手机号码,与严某直接取得了联系。经过承办人一次次电话解释和说明,严某的付款数额也节节攀升。承办人认为案件解决的时机基本成熟,决定召集双方面商解决方案,为了提高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干扰,承办人要求严某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和解。

    2016年6月30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按时到庭,双方又是一番唇腔舌战,严某及其律师仍要求在50万元的基础上作适当步才能一次性解决,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双方的方案一步步趋近。承办人决定找严某单独谈话,经过承办人苦口婆心的说服,严某最终答应一次性支付常州公司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常州公司与丹阳公司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一次性全部解决。

    为了保证和解协议能够切实有效的履行,承办人又多次电话、短信督促严某让其及时筹措资金。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人的多次督促下,严某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顺利到位,案件圆满解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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