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积极作为创新执行举措
为了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全市法院执行条线积极奋发作为,创新执行举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丹阳法院执行局制定了《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中拍卖保留价确定方式的暂行规定》,规定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综合评判、咨询专业机构以及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等方式确定司法拍卖的保留价。该规定拓宽了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方式,较好地平衡了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提高了司法网拍的效率和成交率。丹阳法院执行局被省法院评为执行创新单位。
京口法院制定了《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实施方案(试行)》,对悬赏执行的适用情形、悬赏公告的发布、悬赏执行奖励金额的确定及兑现、举报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排除事项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法院内部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金的情形,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有利于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难题。
市中院对《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关于执行程序中拍卖保留价确定方式的暂行规定》和《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实施方案(试行)》分别以镇中法电(2016)43号和73号文件转发,供各基层法院学习、借鉴。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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