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恢复性司法,打击非法捕捞重在增殖放流
今年5月,渔政部门接到举报,有人在长江水域拉电网捕捞刀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几个渔民正驾驶装有发电机的小船,船与船之间拉开电网,采取电击方式捕捞江鱼。这种方式破坏力极强,所到之处,大鱼晕、小鱼死,即使在非禁渔期也是严格禁止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文某等人用于电捕鱼的渔网及长江刀鱼、鲈鱼等渔获物5.05公斤。经京口法院环资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等人在渔业捕捞专项(特许)许可证核准捕捞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电捕鱼对鱼类的伤害,堪称灭绝性掠夺,简直就是‘大屠杀’。”京口法院环资庭庭长邹永超说,“近年来我们法院审理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案件非常多,对电鱼等破坏性的捕捞方式更是加大处罚力度,判处重金处罚并全部没收作案工具。”
邹庭长还表示,该院“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同样还运用于非法捕捞案件。“对非法捕捞的案件在判处罚金时,我们还算入鱼苗的补偿费,根据破坏程度、季节限制等因素购买鱼苗放生。”非法捕捞对长江渔业生态构成严重危害,但由于捕捞现场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流动性,捕捞者深知禁渔期限,所以采取昼伏夜出的方式,而且只要执法人员一行动,放哨者就会打电话告知,使得巡查经常扑空。有些捕捞者看见执法人员过来,直接就将捕到的鱼儿倒入长江里,导致取证难、查处难。所以我院在增殖放流的同时,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巡逻力度和宣传力度,从源头上抑制非法捕捞现象。
来源: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