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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为“母亲河”筑牢司法屏障
  • 发布时间:2018-01-23 00:00

 

    打开水箱,轻轻向下倾倒,一条条鲜活的鱼儿瞬间跃入长江……近日,位于江苏省镇江五凤口下游长江流域的一艘轮渡上,来自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将一袋袋活蹦乱跳的鱼苗放流到长江中。

    据悉,此次放流活动共投放了40万尾、重达1850斤的花鲢和白鲢。购买这些鱼苗共花费了12000余元,这些钱全部由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承担。京口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华军表示,这次放流活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人对长江渔业资源的破坏。

    据了解,京口区法院2017年1至9月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60余起,其中涉长江生态资源破坏的案件就高达32起。近年来,针对涉环境资源案件高发现状,京口区法院有的放矢,为长江生态筑牢司法屏障。

    恢复性司法打击非法捕捞重在增殖放流

    2017年5月,渔政部门接到举报,有人在长江水域拉电网捕捞刀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几个渔民正驾驶装有发电机的小船,船与船之间拉开渔网,采取电击方式捕捞江鱼。这种方式破坏力极强,所到之处,大鱼晕、小鱼死,即使在非禁渔期也是严格禁止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文某等人用于电捕鱼的渔网及长江刀鱼、鲈鱼等渔获物。京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等人在渔业捕捞专项(特许)许可证核准捕捞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法律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电捕鱼对鱼类的伤害,堪称灭绝性掠夺,简直就是‘大屠杀’。”京口区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邹永超说,“近年来我们法院审理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案件非常多,对电鱼等破坏性的捕捞方式更是加大处罚力度,判处重金处罚并全部没收作案工具。”

    邹永超还表示,该院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同样还运用于非法捕捞案件。“对非法捕捞的案件在判处罚金时,我们还算入鱼苗的补偿费,根据破坏程度、季节限制等因素购买鱼苗投放。”

    刑罚相惩严控非法采砂暴利危机

    2012年10月13日,江苏镇江江心洲出现大面积坍江险情,据调查,频繁的非法采砂行为是罪魁祸首。

    华军介绍,2017年4月,他作为审判长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赵某春等人在2013年春节后,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另一被告人赵某喜的货船上,再以小船每船1500元、大船每船2400元的价格出售。经过鉴定,赵某春非法采砂381300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25200元;雇佣的其他人员也分别非法采矿226300吨和155000吨,价值人民币905200元和620000元。最后,经过各方考量,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了主犯赵某春和赵某喜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他人员也获得相应刑罚,违法所得1425200元予以追缴,吸砂船只予以没收。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带来的河砂资源无序开采,加剧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对河岸的冲刷,导致河堤被掏空,一旦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就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沿岸人民群众的安全。”华军表示,以前抓获违法采砂船,一般多是罚款、批评教育,最多是拆除采砂船上的采砂工具。但这样的拆除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过一段时间,有些被拆除采砂工具的船重新加装采砂工具,又可以偷偷采砂。而现在没收整艘涉案船只,船主一艘船损失就达100多万元(且不含后期依法处置费用),违法代价非常高,这对其他非法采砂者也是一种警示。

    司法建议助力预防非法排污

    长江提供了生命体维持最基本的资源——水。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厂排污量日益加剧,周边湖区生态、农业灌溉、饮水安全等都面临不同程度挑战。环保部门虽规定了排污量的限制,但实际排污量却很难得到有效控制,有些企业一个月的实际排污量甚至就高达政府许可一年的排污量。

    2016年3月,邹永超在审理一起环境行政审批案件中,通过审查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1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其中一份行政处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镇江某电镀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已涉嫌刑事犯罪,于是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发出后,邹永超还要求环资庭加强对建议办理情况的跟踪了解,但由于各部门尺度不一,当得知公安机关认为被处罚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并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不同意接受案件移交时,他便加大司法建议督办力度,给出具体指导意见。经多次协调会商,6月12日市环境保护局向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公安机关于6月14日正式立案,一件就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的司法建议,经过该庭的跟踪督办终于得到圆满办理。

    虽然这起事件圆满办理,但非法排放并非个案,其中的隐患还有很多。京口区法院针对非法排放问题向市环境保护局发送了一份综合性的司法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执法后督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该司法建议一经提出引起了市环保局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研究讨论并积极回函和落实。事后,这一司法建议入选了江苏法院年度优秀司法建议。

来源:2018年1月23日《人民法院报》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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