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在第七个国家宪法宣传日到来之际,镇江中级民二庭丁奕帆法官应邀走进镇江电视台新闻频道直播间,做客《镇江金融周刊》栏目宣讲《民法典》。
节目中,丁奕帆法官向电视观众介绍了《民法典》制定情况和重大意义,并以借款合同为主线重点讲解了《民法典》新规的三大重大变化。
错过直播的你,快跟小编过来补补课。
变化一:民法典将合同法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改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懵懂的你:这对我有啥影响?
举例说明:张三向李四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李四出借给张三50万元,但是如果李四还没有将借款交付给张三,这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借款合同就还没成立。这个时候,张三不能因为和李四签了这个协议就要求李四交付借款,也就是说李四随时可以拒绝出借。
但是,如果张三因为相信李四会借款给自己,并且为履行借款合同做了准备,后由于李四拒绝出借,使张三遭受损失,张三可以要求李四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敲黑板:也就是说,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人交付款项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但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变化二:明确高利放贷行为无效。
懵懂的你:啥意思?
举例说明:张三向李四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李四于2020年8月30将款项出借给张三,后张三到期未还款,李四起诉张三要求还款,那么法院能够保护的利率上限应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当日3.85%的4倍计算,那么这个例子中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敲黑板:也就是说,虽然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是20%,但是超过了15.4%司法保护的上限的部分就得不到支持。
变化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懵懂的你:这个没例子我也能懂
敲黑板:也就是说,无论借款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就视为不支付利息。这点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借钱给别人时,如果想要对方支付利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一定要写清楚利息,而且还要对利率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这些新变化大家都懂了吗?
小编要告诉大家,《民法典》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希望大家能够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编也会持续关注民法典的有关话题。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镇江中院微信公众号和抖音号吧。
(转自镇江中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