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家住丹徒高资镇的张先生有幸成为新消法实施后丹徒辖区第一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维护权益的当事人。
2013年2月一天的下午,张先生前往高资镇某商务会所洗澡时,不慎滑倒在地,造成左腕关节当场变形。后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张先生将该商务会所业主陈某以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防滑措施未采取到位为由诉至丹徒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各项损失80075.24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作为商务会所的经营者,应当预见到会所内路面湿滑造成顾客滑倒受伤的可能,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物力和人力保障,从而对该场所接受服务的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始终未能向法庭递交证据以证明其尽到该项义务,故陈某作为该商务会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张先生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确认被告陈某对原告张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作为1993年消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规模修改,新消法修改共计31处,含6大亮点,包括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等条款,为消费者权益保障增添了更加强有力的维权利器。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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