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 法官规劝在逃案犯自首
2014年3月的一天,赵某与同伙在丹徒区某工地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看守工地的张某发现,遂赵某等人将其打伤。案发后,赵某一直潜逃在外,同案的朱某、陈某均已被判入狱。当得知自己已成了网上通缉的案犯时,赵某再也坐不住了,试着拨通了丹徒法院刑庭的办公电话,咨询投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觉得这是一个规劝、说教的好机会,逐一从法律层面作了解释,并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过事后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赵某于1月12日下午,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投案自首。
据悉,自首作为刑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对于争取、挽救、改造犯罪分子中的的多数、鼓励、打击少数,分化、瓦解顽固的犯罪分子,从而有效地实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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