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心法官发现蛛丝马迹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手捧着鲜红的锦旗,刘大姐感慨地说:“要不是邰法官的耐心与细心,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就要受到损害了。”自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刘大姐是一名普通工人,自1999年起在丹徒区某塑料制品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未与刘大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心急如焚的刘大姐向丹徒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1999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承办人邰利明法官对案情进行仔细梳理后开庭审理,被告公司仅认可双方2007年至2012年7月的劳动关系。原告为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提供了自己制作的台账及李小龙、陆其凤(二人系原告的前工友)出具的证明。在庭审中,被告公司否认双方自1999年6月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原告单方制作的台账不予认可,并且否认李小龙、陆其凤为其员工。经过庭审,邰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要求原告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认为,举证责任在被告,不予配合,且情绪激动。
第一次庭审结束时,邰法官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该单位三年内的工资表,后被告提供了几十页非常模糊的工资表复印件,并表示工资表中并无李小龙、陆其凤二人,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期间原告多次找到邰法官,要求尽快审结案件,并不断信访,情绪对立。
邰法官为了能尽快处理案件,经多方联系找到了李小龙、陆其凤,并分别前往二人家中做了谈话笔录,了解了原告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邰法官对被告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进行细致的搜索筛选,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其中发现了隐约可见的李小龙、陆其凤的名字。基于此,邰法官再次安排双方开庭。并在开庭结束后及时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原告刘大姐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后镇江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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