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法院发出首张强制证人出庭令
近日,丹徒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一起刑事案件的证人发出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其出庭作证,这也是该院刑事案件首次发出强制证人出庭令。
刘某系一起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的行贿人。因该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刘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该案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丹徒法院依法向证人刘某送达出庭通知书,但刘某在未说明原因的情况下拒绝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该院决定对其发出强制证人出庭令,强制其到庭,最终刘某出庭作证,整个庭审过程顺利完成。
强制证人出庭令是保证证人出庭率的一项强有力的举措。丹徒法院将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率和律师辩护率,更好地发挥庭审作用。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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