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心照执行:执行干警尽心尽力 案件上演反转剧情
  • 发布时间:2019-06-14 00:00
 

  近日,丹徒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往返镇扬两地,成功执结一起案件,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款,反补偿被执行人7万余元。

  2018年5月,原告镇江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建材公司向环保设备公司订购中央除尘设备一台,价值22万余元。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环保设备公司限期内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建材公司限期内给付剩余价款7万余元。

  同年10月,因建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环保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案件执行过程中,建材公司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环保设备公司未能按合同提供合格产品,构成根本违约。经异议审查部门审查,此异议需另案诉讼,故驳回执行异议申请。

  2019年2月,设备箱体内着火并爆炸,建材公司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设备爆炸导致其停产受损,于是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环保设备公司返还货款17万元并赔偿损失21余万元。

  因案件涉及环保专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为此,执行干警特地请教了专业人士,了解到案件标的物已经发生爆炸,鉴定起来十分困难甚至无法鉴定,而爆炸原因既有可能是设备本身的问题也有可能是操作不当的原因。

  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后,周珩分别跟双方当事人进行约谈,最终申请执行人环保设备公司意识到自己的设备确实给建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且现在建材公司向法院再次起诉,只会给双方当事人增加诉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对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自愿补偿被执行人七万余元,案件设备所涉货款及质量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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