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法院:又一例“拒执罪”宣判 被告人被判刑
  • 发布时间:2019-07-01 00:00

 

  6月27日上午,丹徒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与镇江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镇江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0元。自2006年11月起,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镇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多次向丹徒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后镇江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孙某,公司名称变更为镇江某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期间,丹徒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铸造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同时裁定该公司的银行存款36302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为被执行财产。同年11月12日,该院对铸造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申请;2016年2月1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铸造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该公司认为不应当执行160000元的执行异议,并重新确定了铸造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的时间。

  2017年1月20日,铸造公司收到某拆迁事务所对该公司部分厂房拆迁而发放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459734.8元,同月22日又收到当地政府发放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92000元。被告人孙某于收款当日分别将该两笔资金转移至其妻账户,而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孙某妻子又将上述资金转移至自己母亲账户。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月16日,被告人孙某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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