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心照执行:善意执行促和解 执行案款送上门
  • 发布时间:2020-04-3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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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和煦,春意盎然,执行任务又排上日程,但这一次,执行干警的心情和天气一样晴朗,因为他们将亲手把执行案款送到申请人吕某家中。

这笔拖欠多年的款项,源于一合伙纠纷案。2001年4月10日,原告吕某与第一被告蔡某订立合伙合同1份,合同约定,吕某出资10万元,且与蔡某共同监控财务管理;蔡某提供厂房设备、合法生产经营执照及税务手续,并保证对外销路。对利润分配,双方约定:自生产之日起,亏损由蔡某承担,双方平均分配利润。对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生产经营期间蔡某如有违约,吕某有权抽回资金,并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期间,该企业一直未依法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亦未到税务部门登记,吕某要求蔡某给予补偿,经协商,蔡某将原先收条作废,并补打一张7万元借条(承诺一年内归还)及一张2万元借条。

2001年5月,吕某以蔡某挪用资金未办有关登记为由,要求散伙,双方产生矛盾。同年,双方结账无果,吕某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投资款2万元,最终经镇江中院二审判令蔡某归还投资款19336.1元。次年六月,吕某再次起诉来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与蔡某之间订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蔡某确未按约定办理执照和税务手续,已严重违反协议,考虑其违约约定及合伙时间较短,且双方已结清账目,故吕某要求蔡某返还投资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首次执行,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项1万元,并承诺分期交付剩余款项,但多年来其未按约定履行。因被执行人现处无业状态,且只拥有一无证厂房,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于年前再次与被执行人协商无果。执行员为此多次联系双方沟通协调,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当即一次性交付3万元。至此,多年执行案件得到解决。

考虑到申请人年过七十,行动不便,执行员赴南京将案款交至申请人手中,收到期盼多年的案款,申请人对执行干警不懈努力表示感谢,对法院工作表示了认可。

责任编辑:zjfy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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