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吊车买了保险,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不肯赔偿?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一起吊车伤人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小城系小峰雇佣的员工,被安排从事道路绿化工作。2017年3月2日,小林驾驶吊车把树从货车上向地上吊的过程中将在道路边栽树的小城砸伤,小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根据医院诊断结果以及江苏大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小城身体一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一处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小林驾驶的吊车系被告小江所有,且该吊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小城将小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小江辩称:小林是我雇佣的驾驶员,但车辆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涉案吊车并非作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安全事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驾驶吊车起吊树木,作业过程中树木滑落将原告小城砸伤,小林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小林承担90%赔偿责任。因小林系被告小江雇员,小林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小江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因此,本案比照交强险条例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作业过程中被吊车损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中人物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