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与承包户争执互殴 诉讼调解促村居和谐
种田大户和村民发生矛盾,村民被打致轻微伤,到底怎么回事?近日,丹徒法院宝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打架纠纷。
原告王某系宝堰某村村民,被告李某系承包该村所有地的种田大户。王某退休后搬回村里居住,在房屋周边种植蔬菜。但李某发现王某的种植范围进入了自己承包区域,因而与其发生争执,李某提议各让出20公分互不干涉,王某不愿遵守。2019年6月,李某用机器进行播种时,损坏了王某种植的菜苗,王某因气愤拔掉了李某地里一排秧苗,后两人激烈争吵并互相殴打,导致王某多处骨折。该村村民组长周某和公安民警依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果。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李、周二人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李某的插秧机打坏自己菜地里的豇豆苗,且先动手将自己打伤,必须赔偿各项损失。周组长作为承包事项的经办人在调解时明显偏袒李某,处理矛盾不公平。
李某辩称,王某没有土地,自己已经提议各自让步,但王某不听,这次机器操作误差不可控才伤及其菜苗,王某属于无故挑起争端,自己不同意赔偿。
周某辩称,自己只是按照村里决定办理承包,并好心帮助双方和解,与本案争议点无关。
因王、李二人矛盾较大,当庭调解不成。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仍抱有和解希望,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并去到村里与周组长和村干部一起做当事人工作,动员双方互谅互让。最终,李某承诺给予王某一定经济补偿,王某也认识到自己在处理此事时的冲动之处,撤回对周某的起诉,王、李二人握手言和,并签订调解协议。
近年来,丹徒法院认真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努力推动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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