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一则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201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丹阳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叶德翠诉江苏森林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兴利尊典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入选。这也是该院继2011年度一则案例入选后再一次入选。
附案例概要:
家具存在缺陷,虽非家具购买者的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生产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丹阳市法院)
【案情概要】2009年11月,江苏某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之妻汪某在被告江苏某家具公司处购买被告深圳某公司生产的酒柜等家具置于家中。原告叶某系该铜业公司的员工,在朱某家中打开酒柜上侧的玻璃门时被脱落的玻璃门砸伤右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家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经法院委托鉴定,该酒柜在设计上、制造上存在缺陷,产品使用说明书既没有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作出警告,也没有给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造成该产品缺陷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深圳某公司,而非销售者江苏某家具公司,法院遂判决被告深圳某公司赔偿原告72500余元。
【评析】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了产品缺陷,不仅会直接损害到产品的购买者,也会损害到虽非购买者、但因与购买者具有生活上密切关联的人(如与购买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其他实际使用该产品的人,对此,生产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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