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运作
  • 发布时间:2013-09-10 00:00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及时救助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但对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费用追偿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空白,并影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功能。为此,丹阳法院采取三项措施,确保救助基金的良性运作

    建立社会救助基金信息的通报制度。要求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救助基金指定管理机构)对已付的救助基金信息及时通报法院和肇事车辆的投保机构,防止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隐瞒已收取垫付基金的信息。

    诉讼过程中,依职权通知紫金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减少单独启动的追偿诉讼程序,防止诉累。

    裁决直接支付模式。在判决或调解法律文书中,由赔偿义务人把垫付的救助基金直接支付给紫金保险公司,避免由受害人转交,防止在转交过程中基金流失的风险。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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