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审查工作
  • 发布时间:2013-10-11 00:00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法定形式予以明确,在通信网络传输越来越普及的社会现实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丹阳法院在适用新修订的民诉法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审查。

    及时采取电子数据形式的转化和保全,防止电子数据的丢失。电子数据的展示一般要通过通信网络工具进行保全和展示,不但保全不方便,而且时常有丢失的风险。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电子数据应及时通过证据交换、预备庭等形式,对于没有争议的证据尽量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加以固定和确认。

    通过专家咨询意见,证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是否唯一性、是否可以修改等。涉及通信网络的专业知识,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电子数据通过专家咨询确定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

   及时启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程序。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电子数据,经与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沟通,做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预案和准备工作。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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