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组织学习新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发布时间:2014-06-16 00:00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于同日施行。

    为了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涉及商标案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近日,丹阳法院民三庭全庭同志对上述内容进行学习。通过学习,全庭同志对经过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所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惩罚性赔偿,禁止宣传及使用“驰名商标”等内容的立法本意,以及2014年5月1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应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决定适用修正前后的商标法等有了进一步了解,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夯实基础。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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