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 向婚姻登记机关发放司法建议被采纳
  • 发布时间:2014-11-26 00:00

      丹阳法院在审理重婚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当事人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上诉期内,持本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书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未对当事人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是否生效进行审查,给当事人颁发了结婚证。这一做法不仅违反有关规定,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向丹阳婚姻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对持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申请再婚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法院生效证明,该建议已被婚姻登记机关采纳。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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