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前判决书如今申请执行 丹阳法院借助基层村组织成功化解
  • 发布时间:2017-02-09 00:00

     

    2016年12月,虞某持一份丹阳法院2000年制作的缺席判决的民事判决书,前来申请执行,判决书载明被告刘某应当给付虞某4800元。因当时并无有法律文书需记载身份证号码的要求,故判决书上无被告刘某身份证号码,并且虞某也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据虞某讲述,其打听后了解到被告现已改名。

    执行案件的立案,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是必填项目,否则无法立案。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丹阳法院立案庭通过多种查找方式,查找被告的身份信息,但都找不到信息。后立案庭想到,是否可以借助当地基层村民组织,找出被告身份信息。于是,法院联系了被告所在村的村书记,请求其帮助寻找被告。通过村书记,立案庭获得了被告的联系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并说服其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原告虞某的联系电话,动员被告主动联系虞某。同时,立案庭将此信息告知虞某,希望虞某与对方协商解决。

    2017年2月6日,丹阳法院立案庭主动打电话询问虞某是否解决,虞某告知丹阳法院其与刘某已协商一致,刘某给付了4000元,事情已圆满了结,并对丹阳法院的负责和关心表示感谢。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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