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丹阳法院出动干警50余人,在丹阳公安局、皇塘镇城管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对座落在丹阳市皇塘镇蒋墅迎宾东路,建造在申请执行人曹某所有的楼房及楼梯间之间外墙上的白色披屋一间,以及被执行人潘某在曹某家楼房北面贴墙堆砌的杂物,进行强制拆除和清理。
曹某与潘某系前后邻居关系,2003年,曹某购买了位于蒋墅迎宾东路上鹤溪前高场5队的房屋,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号1二层楼房计137.6平方米和房号2一层平房计13.2平方米。该平房紧贴楼房东侧,由曹某作为楼梯间使用。
潘某经营面馆生意,为堆放物品需要,在上述楼房和平房的空角上,直接利用楼房、平房的外墙,建造了一间白色披屋,并在自家面馆对面,曹某楼房的北墙根堆放了泔水桶、煤球等许多杂物。
2013年,曹某向法院诉称,潘某私自搭建房屋、堆放杂物,严重妨害了曹某房屋的通风、采光权利,并损害了曹某的房屋,要求法院判令潘某拆除上述白色披屋,清理堆放的杂物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和二审程序。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直接在曹某所有的房屋外墙上建造房屋,并紧贴曹某房屋外墙堆放杂物的行为实际伤害了曹某对其房屋的使用和收益,丹阳法院判决支持曹某要求潘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遂于2015年6月,作出(2015)镇民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2014)丹导民初字第457号判决,潘某应于十日内拆除上述白色披屋,并清除曹某楼房北面0.7米内由潘某堆放的杂物。
终审判决下达后,潘某仍然不予履行。2015年7月15日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同年12月15日,丹阳法院发出强制执行公告,要求被执行人潘某于当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上述白色披屋并清除杂物。考虑到邻里和谐关系,执行人员还多次上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但潘某以各种借口始终拒不履行,使得该案成为一起“老大难”执行案件。
为维护法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在市委的领导支持下,丹阳法院联合丹阳公安局、皇塘镇城管等部门,于4月27日上午9时许进行强制执行,依法拆除、清理上述白色披屋和杂物,并将拒不配合、抵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潘某等人强制带离现场。
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公开进行,现场由丹阳公证处进行拍照取证,并由丹阳检察院、丹阳法院纪检组、皇塘镇政府等派员予以现场监督。约至上午12点,妨害合法权益的上述白色披屋和杂物被全部拆除、清理,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强制执行工作顺利结束。
来源:丹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