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军租赁合同案件
  • 发布时间:2017-08-01 00:00
 
    原告镇江消防某支队于2014年3月与被告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丹阳市丹凤南路的10门面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间为3年。2016年3月,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致使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多次就解除租赁合同及搬迁补偿问题进行协议,但均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是中央军委在国防利益和军队建设方面的工作精神必须无条件落实,另一方面是租赁人投资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处理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矛盾升级,造成负面舆情。为此,院领导及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此案件的审理。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国防利益的重要性和老百姓投资的合法性两个方面分别给双方做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审理丹阳法院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引导军民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丹阳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