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某车辆饰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丹阳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判令丹阳市某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于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667548元,并归还周某钢管10482.9米,扣件26005只(如归还不能,则折价300271元赔付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4234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多次强制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对其拘留,该公司均拒绝履行。因该公司房产土地均为无证,共有建设完成厂房2万多平方米,厂区内租赁使用人等也拒不配合执行。
在查明相关情况后,丹阳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查封该公司厂区内房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张贴通知,告知相关人提取租金,如拒不履行和配合执行,将要求相关单位停止该公司厂区的水电供应。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迫于压力,到庭与申请执行人商谈,但数次的协商均未能按协商结果履行。在此情况下,丹阳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停电、停水。为避免被执行人产生损失,事先再次至该单位张贴了公告,并告知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认为这只是吓唬,仍置之不理。
2018年1月25日,丹阳法院组织警力,冒着严寒和大雪,在供电部门的配合下至现场对被执行人单位实施强制停电、停水的执行措施,并拟对该公司的土地、厂房予以拍卖,以偿还债务。在被停电、停水后,被执行人方知不妙,仅用数天的时间,即将全部执行款项交至法院,并向法院缴纳了罚款5万元。
丹阳法院基于被执行人的积极履行以及悔过表现,依法恢复该被执行人的用电、用水。至此,一起历经数年的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来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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